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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居转户办理有重要变化!政府已发文!

发布时间:2017/3/21

沪府发〔2017〕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

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号)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各类证明材料、盖章环节和办事手续开展了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29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落实“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

 


小编将29项《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中与我们最相关的部分摘编如下↓↓↓
 

 

以下这些申请材料

都不用带了、腿不用跑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业务

参保人未参加工会互助保障计划的,取消需前往工会部门盖章确认的要求,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直接向总工会进行核实


(二)参保人本人办理非现金业务

取消申请材料“有效身份证件”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办理续保登记

取消申请材料“《户口簿》”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

1.取消申请材料“未婚证明”

2.将申请材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整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由个人承诺、单位盖章”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

取消申请材料“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六)国内人才引进审批

1.将申请材料“未婚证明”,调整为“个人承诺、单位盖章提供证明”

2.将申请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调整为“个人承诺、单位盖章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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