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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户口、养老!上海社保缴费年限比你想象的重要100倍!
发布时间:2016/3/30

上海房产新政引发最热问题,可以通过补缴,让社保满5年吗?除了购房以外,社保缴费年限还和哪些人生大事有关?小编特邀上海知名劳动法专家周斌为大家解读,重要性超乎想象! 上海房产新政引发最热问题:可通过补缴,让社保满5年吗? 近日出台的房产新政中,其中一条是: “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那如果缴纳社保累计已超过5年,但中间因为跳槽停过一个月,就不行了吗?是否可以让新单位把这一个月补上呢? 对于上面的问题,相信很多非本市户籍人员都有。事实上,这里有两个问题: 社保可不可以补; 即使可以补,也补上了,购房时是否承认为“连续缴纳”。 那么我们先来看看第一个问题——社保可不可以补? 周斌认为,这要看需要补缴的时间段内与用人单位有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只有在建立了劳动关系应缴纳社保但没有缴纳的情况下,才可以补缴。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一般补缴申请条件: 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 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办理材料: 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 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至于第二个问题,查阅以往的政策,补缴是不予承认的。因此,此次新政,这一“门缝”应该不会打开。在此,提醒非沪籍欲购房人士:跳槽需谨慎!除非,你能做到跳槽前后,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能“无缝”连接。 社保缴费年限还和这些人生大事有关 周斌提醒,社保缴费年限,不仅关系到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还关系到居住证积分、“居转户”、退休职工养老金领取条件、养老金领取地等。 一居住证积分 根据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在基础指标及分值规定中,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另外,在加分指标及分值里面,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二“居转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7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另外,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所谓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申领养老金条件 企业单位到龄人员申领养老金条件为: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 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符合国家关于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条件的。 四养老金申领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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